北京工业大学建筑系教授,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重点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多次参加一级建造师市政课程的...
机电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建工一级建造师资格、二级...
全国重点大学教授,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
重点建工学院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产业经...
《法规》第一人,命题组顾问,法规界之"盘古"。 建造师...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的同时,规划更改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也由此引发了众多矛盾纠纷和城市管理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治理的加强,规划变更的管制力度也不断提升。专家指出,未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明确规划变更的“底线”和“红线”,确保规划变更目的正当、程序正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规划更改频发、目的正当性难以保障,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规划的刚性约束机制不健全。规划效力不明、公众参与不足、更改程序不严、赔偿标准不明,让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规划调整有机可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王凯说,在建设规划更改审批中,应该把公众参与流程法定化,从而实现对规划编制、更改目的正当性的监督。
针对目前建设规划项目变更引起业主诉讼增加的问题,专家指出,根本原因是开发企业建设项目规划更改,多数基于项目收益需要,而规划更改审批过程中往往忽视对第三方尤其是已购房业主权益的保护,最终造成开发企业规划更改形式“合法”,但对已购房业主民事“侵权”的事实。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聂梅生认为,城市建设规划跟居民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规划就是利益,规划更改涉及的民事权益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分期开发的项目,后期项目规划变更等都会影响已购房业主居住品质。这种潜藏着巨大利益的规划变更一定要与物权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很好地衔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目前在规划行政许可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不少规划行政部门认为在规划更改审批中,只要遵守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的程序和权限,所做的审批就是合法的。事实上,建设规划具有其特殊性,行政上合法并不代表民事上不侵权。
据了解,目前,厦门、深圳、苏州、常州等地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都已针对规划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明确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专家认为,目的正当是规划调整的“底线”,不侵犯业主权益、程序合法是规划变更的“红线”。各地应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严格规划审批,让规划兼顾效率和公平,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
jinqiaojianye@126.com
010-57159938
@金桥建业
在线客服
地址:北京大兴•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资源传媒大厦 咨询电话:010-57159935 57159938 传真:010-57159938 版权所有 2008-2020 北京金桥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56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