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建筑系教授,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重点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多次参加一级建造师市政课程的...
机电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建工一级建造师资格、二级...
全国重点大学教授,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
重点建工学院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产业经...
《法规》第一人,命题组顾问,法规界之"盘古"。 建造师...
日前,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城市既有建筑的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坚持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理念,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
根据《通知》,各地要梳理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通知》鼓励各地按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按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支持通过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对确实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
对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知》强调,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
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对不得不拆除的重要既有建筑,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城市规划、建筑、艺术等领域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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